想你的夜(花絮)

文章日期:2010-07-22 03:28


幻燈片.文---susu
 
 
《繪生活》這本書,是susu第一本由文學出版角度享有盛名的「遠景出版社」所出版。
susu之前兩本圖文書《簡優減憂過生活》、《路且徐行》均由慈濟所發行。
出版社不同,其所須選文繪圖風格自然也不同。
 
然而儘管有諸多迥異,皆為susu的人生點滴,或說生活的軌跡回映自心的感懷。
遠景出版社前發行人沈登恩先生為人殷實而高瞻遠矚,一直是susu所尊崇之人,
其與今年榮獲台灣文藝界最高獎章的七等生前輩,卻是肝膽相照之舊識,
多年前沈登恩先生壯志未酬仙逝之後,出版社重擔便落在其夫人葉麗晴女士肩上。
我與麗晴結識則與七等生前輩有一段淵源。
 
七等生前輩是一位行事低調,為人謙遜,文學造詣細緻豐富,平易近人且深愛台灣這塊土地之學者,晚年封筆時常在susu的健保藥局量血壓,其對身體日漸衰弱所產生的病痛,看待極為平淡,是一位令人敬重之長者。
 
 
 

↑七等生前輩之油畫(取自其出版之書目中),七等生前輩亦為一名不可多得之藝術家,其繪圖深刻而自然。susu的文字深受七等生前輩之影響,但並未能出其左右,實為人生歷練尚無法與前輩相比擬之故。在此,順頌七等生前輩身體能得到妥善照護,平安喜樂!

http://susu.forest.tw/(抱歉沒有URL,susu只好請大家以連結方式過去瞧一瞧!)

幻燈片之音樂來源取自音樂才子范俊逸《河岸月光》一書中的CD剪接而成。
話題似乎扯遠了,
7月16日好朋友范俊逸邀請susu上他的節目「想你的夜」,這是susu首次親自上電台接受訪問(過去都是主持人私下來訪預錄而播),難免生疏而多有失言之處,很擔心學弟妹k死
這老學姊,因此如今正戰戰兢兢滴~
 
 

俊逸是我多年的好朋友,其主持風格沉穩內斂而不失幽默風趣,這與他私下為人完全相同,他是一位真誠善良而童心未泯的大孩子。有著文學氣質並且琴藝詞曲創作出眾,亦不隨波逐流的歌者兼廣播文化人,不過以才華洋溢的「音樂小說家」來形容他,則更為貼切,是一位念舊而非常nice的Man。

今年susu五月份於政大水岸咖啡館舉辦簽書會時,為了我,他不但義挺到底,並出錢出力,還捐書與河岸月光CD,這份情誼致使susu放下低調的堅持,在7月16日晚上獨自驅車前往信義路的漢聲廣播電台,接受好友訪問。

 

↑我的弟弟小瑞問我:「俊逸哥沒有再提他將名垂千古,著作直向諾貝爾文學獎狂奔而去一事吧?」.....雖然俊逸每每提及此事總是信心滿滿而樂不可支....,但是我們都知道他的老毛病又患了...「狂想症候群」...,話說至此..

客倌們,喝杯茶吧

以下網頁連結至范俊逸官方網站,7月16日與susu充滿詼諧的訪談。http://blog.udn.com/jungg/4248817

 

 

另外俊逸與顏志文老師的吉他雙重奏,十分難得,免費與「想你的夜」聽友,或是有緣的您相約在EZ5 台北市安和路二段 211 號(遠企安和路正對面),8 7 日(星期六)下午 2: 00 ~ 5:00(免費入場)

 
amy2013-08-07 10:12:03 回應

2 / 現在第1

 

【裁判字號】

101,,2662

【裁判日期】

1020419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662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麗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6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葉麗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股東同意書上退出股東簽名欄內偽造之「郭秀卿」署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1 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按本件被告葉麗晴(原名葉麗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1 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茲補充更正如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 行「聯絡」2 字應刪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1行「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記帳代理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5行「准許變更登記之正確性」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葉麗晴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四、被告本件犯行之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均經修正公布,並自957 1 日起開始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5 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中華民國941 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1 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1 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6 26日至941 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是就刑法第214 條之罰金刑之最高度,固僅係貨幣單位變更,實際數額仍屬一致,惟就最低度部分,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主刑之種類,即:「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被告行為時舊刑法第33條第5 款主刑之種類,即:「罰金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以上」相較之下,以適用舊法對被告有利。

  ()刑法第55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於同上時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則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依舊法規定為牽連犯,為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如依新法,因牽連犯規定已刪除,其上開犯行應數罪併罰,比較言之,以舊法對被告有利。

  ()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後,修正後之刑法及刑法施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揆諸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被告本件犯行即應適用行為時(修正前刑法)之法律以論處。

l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記帳代理人陳建隆持上開偽造之股東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部分,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郭秀卿」署名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所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偽造告訴人郭秀卿之署名,冒用告訴人之名義表示欲將出資新臺幣●萬元轉由案外人沈明璁承受,並持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告訴人,行為實有不當,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告訴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又被告犯罪之時間在964 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刑期2 分之1

六、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自957 1 日起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即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惟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已於957 1 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而分別諭知本件減刑前、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民國953 17股東同意書上退出股東簽名欄內之「郭秀卿」署名1 枚,係被告偽造之署名,已如前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股東同意書1 份,於被告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時已交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收執,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4 條、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到庭執行職務。

           102      4       19             

                    刑事第十九庭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102      4       22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susu2013-10-21 14:02:25 回覆

恩恩怨怨何時了。 這位朋友,妳對別人的私事如此挖挖挖, 是不道德的。 別人是怎樣的人,妳自己又是怎樣的人呢? 往往都是旁觀者清。 每一個人,人生課題主修都是自己。 我也是的。

雅雅2010-08-06 11:40:55 回應

哈哈 常聽你說小瑞 小瑞真是個大帥哥

susu2010-08-22 10:33:15 回覆

這位帥哥還像個孩子,但是懂事很宅,跟我兒子差不多。

我上傳了三張照片,你可以去看看Williy。

最近忙出病來了,抱歉,讓你擔心了。

小羊梅子2010-07-24 13:48:29 回應

哇   susu 剪短髮了耶

我以前看的照片都是長髮美女

更有自信美了

等我有空   我會好好去看妳的書

長治大愛園區8月6日要入住了

susu如果有回屏東可以來看一下

從無到有    到入住的流程都是自己參與過的工作

不是為錢的拼命工作

而是心中的使命感

終於要開花結果了

配合這音樂  心裡有一種幸福的感覺

susu2010-07-25 22:03:34 回覆

梅子,真是辛苦你了,

想著你夜裏晚睡處理堆積如山的難題,

到如今排除萬難獲得解決後的釋放,

實在令人感佩!

風箏2010-07-24 01:20:24 回應


Oops~容我此刻只記得susus的側臉微笑,與

繪生活~

愛的世界,go go go

susu2010-07-25 22:01:37 回覆

親愛的風箏~我覺得我們都不像那好動的偶人頑皮咧~

不過它實在設計得好可愛喔..兩顋還紅紅著

小羊2010-07-23 07:58:15 回應

妳的這篇勾起我的許多回憶
青春開始原地踏步的年紀
范俊益在當時的台北工專強力放送他的想妳的夜
我們一夥人幫著他合唱這首歌
並且祝福他能求到心儀的那個長髮美女

時間一晃這麼久了
當年總是拿著吉他自彈自唱的范俊益
透過 susu 的文字來到眼前
才發現
這個人還能這樣走在自己的夢想裡
心底一陣波瀾
那一群當年的所謂文藝青年
如今
哪兒去了

好美的音樂
謝謝妳

susu2010-07-25 21:59:09 回覆

原來小羊也認識范俊逸,真是有緣,

世界真是太小了,

他還是像個大孩子一般,哦~他追長髮美女是嗎?

有沒有追到?明天見面就幫您探個究竟!

觀自在2010-07-23 07:56:05 回應

早安  格友

這世間有很多人很值得我們讚賞哦

文學.音樂.藝術...造詣很深者..基本上都是修行人

susu2010-07-25 21:55:51 回覆

因為寫文章也像是傳遞佛法一樣嗎?

您這樣說蠻有道理的

Runa19662010-07-23 02:20:10 回應

susu 有辦簽書會ㄛ~~如果我早看到消息,怎麼樣也會找時間去

很喜歡susu寫的文章跟話的圖ㄋㄟ

susu2010-07-25 21:53:58 回覆

啊!因為今年義診場次多,為了省去梳師姑頭的時間,

頭髮給剪短了,很不習慣哩

Runa近來可好?

森林湧泉2010-07-22 21:46:30 回應

Dear susu: 您好!很高興分享您接受專訪的喜悅;本文於 http://susu.forest.tw 已有創意樹枝連結(包括作品介紹、影音連結區)。             湧泉 敬上

susu2010-07-25 21:51:16 回覆

收到了,我是說您傳來的圖檔,

謝謝湧泉

二姑娘2010-07-22 12:41:54 回應

8/7 我剛好有約了

好可惜呀~~~~

晚上  再回去聽7/16的專訪

susu2010-07-25 21:49:53 回覆

唉!我po完之後,結果yam不能聽了,

這是中毒嗎?

羅拉2010-07-22 11:33:02 回應

我也是七等生先生的書迷

祝他身心愉悅

蘇蘇一切順心如意

susu2010-07-25 21:48:28 回覆

是啊~我相信前輩的書迷一定是堆積如山的..哈哈

我是從小看到大哩,怎麼有人的文字可以細膩到那種程度,

解析得如此澄澈...感佩

Tracy2010-07-22 11:17:10 回應

susu姐,今天的文章很活潑...多了一些可愛小東西來助陣哦..

人生際遇  總會遇上貴人

感恩上天安排之際   我也時常期許自已  也能成為別人的貴人

努力中~~~

還有...susu姐,妳....妳未免也太"早"睡了吧?????

早上3:00多???不行哦....請改進~~~(趁機叨唸妳一下...)

 

 

susu2010-07-25 21:46:03 回覆

唉!po給大家看了之後,我自己卻不能聽yam天空了!

我看mac耳朵又要癢了,

因為我又要call他了

阿南2010-07-22 07:54:56 回應

感謝分享,阿南祝福您幸福快樂!

susu2010-07-25 21:44:04 回覆

感恩哦~阿南!